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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持有假币、使用假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组,住广东省广州**村街**村**路**巷**楼**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火车站以1000元价格向一男子购买60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做粥功夫餐馆就餐后使用所购买的假币进行消费结算,支付给餐馆400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周绍光在广州**村街**村**路**巷**楼**号被警察抓获,警察当场从其身上缴获100元面值假人民币51张。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的人民币假币已被银行鉴定并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持有,总面额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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