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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平邑县**处报账员兼公证员助理,住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东阳**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6年4月至今任平邑县**处报账员兼公证员助理,系公证处聘用人员。公证处共有两个公户:一是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370090100********,专用于公证费存取和办公经费开支;二是临商银行,账号8188701014********,专用于提存资金存放管理。上述账户均由周某某管理使用,账户密码仅由周某某本人掌握。

2018年5月至12月,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四次挪用公证处公款共计51977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周某某三次挪用公证处公户资金(尾号8893)共计219770元,用于购房等个人支出。其中:(1)2018年5月22日,周某某从公证处公户(尾号8893)三次转出共计139980元到周某某个人银行卡(尾号3910)中,用于支付其个人购房订金;(2)2018年7月5日,周某某从公证处公户(尾号8893)两次转出共计80000元到周某某个人银行卡(尾号3910)中,次日周某某从中转出37790元用于垫付其朋友购房款;(3)2018年8月11日,周某某从公证处公户(尾号8893)转出42000元到周某某个人银行卡(尾号3910)中,同日用于支付其个人购房意向金。

2.2018年12月,公证处年底账目结算,周某某通过核对公证处公户(尾号8893)银行存款,发现包括上述219770元在内尚有356000元资金短缺。2018年12月31日,为补足上述公证处公户资金短缺,周某某擅自将公证处提存户(尾号3761)中300000元提存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与其个人所有的56000元资金一并于同日分8次转入公证处公户(尾号8893)。2019年5月22日,周某某将300000元个人资金通过临商银行柜台现金存入公证处提存户(尾号37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罗某某、卢某某证言;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嘉苑认购书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学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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