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大队书记助理(大学生村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3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月23日、同年4月1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推进西部农村新社区建设,2017年2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大队**村自建房工作建设指挥部,确定由***大队指定专人对农户上交的自建房预付款、施工方上交的施工保证金等自建房资金进行管理。被告人周某某原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大队书记助理(大学生村官),2017年10月11日,**大队支部委员会决定,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村自建房资金的收取、保管和使用。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接管、收取**村自建房资金共计人民币707.60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存储于其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2017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保管**村自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自建房资金共计361.0058万元转账至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逆回购产品,获利2183.27元。

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保管**村自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自建房资金,采取转账至其个人中信银行账户或取现的方式共支取163.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及亲属债务、日常生活开支等,其中41.530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余款项均及时归还。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所在单位陪同下,主动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被告人周某某挪用款项于案发前全部归还。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18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破案经过、工作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成立文件及方案、会议记录、工程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缴款明细表、收据、工资表、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赵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李某丙涂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361.00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41.530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62714****,保证人:陶某某,联系电话:1398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 违法所得2183.27元暂存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财政专用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