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1********,汉族,大专文化,系湘潭县**镇财政所原票据管理员,住湘潭市岳塘区**期**栋**单元**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湘潭县**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协助该所总会计赵某某(已判刑)收取、保管和上缴石潭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资金。在此期间,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其收取和保管的新农合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共计挪用3610000元,非法获利11754.66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如期将其挪用的新农合基金赎回并全部上解至湘潭县财政局。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将其非法获利金额11754.66元全部退缴。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本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捷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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