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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5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进入湖南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收银员职务,负责车辆销售、维修款项的收款工作。2019年7月期间, 被告人周某某因赌博输钱,遂产生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待赌博赢钱后归还公司款项的想法。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经手客户款项的便利,私自截留胡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客户款项用于赌博。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公司,将其未入账的款项进行如实登记后,离开公司并关闭手机、逃避还款,导致公司361893元资金无法归还。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单位湖南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361893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金额统计表、购车协议、收据、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照片、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罗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贺某某、胡某某、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周某某已将挪用资金还清,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598****)。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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