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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1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及个人花销,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沅江农村商业银行漉湖支行负责人、主任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陆续分别借用周某香、黄某君、沈某云、吴某海、冯某良、冯某敏、汤某波、周某芳等8人名义违规办理审批发放并挪用贷款资金8笔共计127万元,现因周某某资金短缺,无钱偿还挪用的上述贷款资金已超过3个月时间,并导致上述8笔贷款成为不良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就亲自出面找其妹夫黄某志,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黄某志碍于亲戚关系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黄某志的名义,违规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30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30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黄某志的贷款存折将30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事后,因为被告人周某某资金短缺无钱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12月份贷款到期,被告人周某某在只归还了4万元贷款的情况下,将剩余的26万元贷款继续办理贷款转据手续。2015年12月份26万元贷款到期,加之黄某志身患癌症,不能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借用黄某志妻子周某香的名义,安排钟某华将26万元贷款办理转据手续。目前,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2、2015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用于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经妹夫黄某志介绍找到黄某君(黄某志哥哥),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黄某君碍于亲戚关系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黄某君的名义,违规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5万元贷款手续,再经周某某本人审批将5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周某某便用黄某君的贷款存折将5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该笔贷款到期后因周某某治病和偿还其他社会借款花费了部分资金,无钱还该笔贷款,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又找到黄某君,安排钟某华办理该笔贷款的转据手续,并将该笔贷款贷款金额增加至24万元。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己成为不良贷款。

3、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经妹夫黄某志介绍找到沈某云(黄某志邻居),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沈华某云碍于情面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沈某云的名义,违规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5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5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沈某云的贷款存折将5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事后因被告人周某某打牌输了部分资金,无钱偿还沈某云的贷款,就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于2018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办理贷款转据手续。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4、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朋友吴某海需要资金,就找周某某贷款,恰好被告人周某某当时也需要资金垫付责任贷款利息和个人花销,就同意贷款给吴某海。吴某海带齐相关资料和找好担保人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以吴某海的名义,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20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20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找到吴某海,要求吴志海将贷款存折放到漉湖信用社,需要用钱时随时找他过来取款,取得吴某海相信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吴某海的存折将20万元贷款予以取现并挪作己用。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5、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和个人花销,就找到其叔伯舅子冯某良,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冯某良碍于亲戚关系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漉湖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冯某良的名义,违规在漉湖支行办理15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15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冯某良的贷款存折将15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己成为不良贷款。

6、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和个人花销,就找到其叔伯舅子冯某敏,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冯某敏碍于亲戚关系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原漉湖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冯某敏的名义,违规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15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15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冯某良的贷款存折将15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直到2017年12月,因冯某敏本人需要贷款周转,无钱偿还贷款,被告人周某某就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冯某敏的名义,违规在原漉湖信用社办理20万元贷款手续,经被告人周某某审批后将20万贷款予以发放,并将其中5万元贷款交给冯某敏本人使用。现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7、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就找到其其朋友汤某波,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汤某波碍于情面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漉湖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汤某波的名义,违规在漉湖支行办理20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20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便用汤海波的贷款存折将20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因被告人周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贷款,导致该笔贷款己成为不良贷款。

8、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垫付本人责任贷款利息,就找到其朋友周某芳,要求帮忙办理贷款。当时周某芳碍于情面同意后,因被告人周某某自己不能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周某某就利用自己是漉湖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钟某华借用周某芳的名义,违规在漉湖支行办理5万元贷款手续,再经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审批将5万元贷款予以发放后,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周某芳的贷款存折将5万元贷款取现后挪作己用。目前被告人周某某仅归还3万元贷款,剩余的2万元贷款因周某某一直未归还,导致该笔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证人黄某君等人证言;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商业银行任职的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挪用商业银行资金,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和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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