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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王某某接号码为1526422****自称“周经理”诈骗电话,对方要求王某某供货并向指定供货商账户汇款,王某某向该账户转入现金人民币351000元,其后“周经理”等失联。当日14时许,山某某也接到号码为1526422****诈骗电话,对方冒充武警后勤部门工作人员,需预定军用物资,让山某某为部队提供物资挣取差价,骗取山某某现金人民币69000元。其后,王某某、山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发现山某某被骗钱款69000元及王某某部分钱款流入被告人周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9月以昵称“北京某某”在火币网、0KEX平台注册账户,从事USDT法币交易。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单个均价约7.12元的价格买进并以单价7.39元(出售价格远高于USDT的正常价格7.11-7.13元)明显异于市场价格出售60余万个USDT虚拟货币给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套现,非法获利1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镇**村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火币网注册信息、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山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振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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