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4〕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319**********,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渭南市**县**镇**村*组, 2014年6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2010年9月16日,范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窜至**县**镇**村***路上,盗走被害人种某某放在该路边的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一辆(价值3360元),二人将该车骑至被告人周某某的家里让其帮忙销售,周某某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至**县***镇**村附近的一个外号“某哥”的养羊人,被告人周某某分得赃款50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同案犯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4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87******47;
2、案卷两册;
3、证据目录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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