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5日、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通过聊天软件与一名叫“糖果”的人联系,“糖果”让周某某提供银行卡号将钱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后将购买的USDT币卖出去,周某某将卖USDT币的钱再转给对方,对方按转钱的数额给周某某每1万元提成25元。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对方的钱为非法所得,仍为对方买卖虚拟币,对方向周某某的九张银行卡累计转款约64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8月份,一微信名叫“功成名就”的人以帮吴某某赚钱的名义,通过“诺亚财富”平台用代永生的银行卡骗取了在萧县**镇居住的吴某某43.7余万元,代某某银行卡中的14.7997万元转入被告周某某的银行卡,用以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押的周某某银行卡、信用卡计十九张、手机一部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