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2月2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3月12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某天,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手机,仍帮助“无某某”销售小米MINOTEPEO、 魅族MX6、华为荣耀V10手机各一部,后周某某相识人詹某某从周某某处取走该三部手机通过中间人转交派出所。经价格认定,该三部手机共值款人民币3826元。经查实,该三部手机是2018年10月24日在徐闻县**乡**村委会某家宅被盗走的黄某某三父子手机。
二、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手机,仍以350元价格向“阿某某”购买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当天17时许,民警将周某某抓获,并起获该华为手机。经价格认定,该华为手机值款人民币4274元。经查实,该华为手机是当天凌晨徐闻县**乡**村某家宅被盗走的周某甲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手机四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盗手机案件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指认相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某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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