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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获取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搭建“影梭”VPN软件(英文名"shadowsocks")提供给他人使用,购买的用户通过“影梭”VPN软件可以浏览访问部分国内无法访问的境外网站。经统计,2015年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每个“影梭”VPN软件人民币八十元到一百八十元不等的价格向三百余人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38056.73元。

二、传播淫秽物品

被告人周某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在境外色情网站91porn.cn注册帐号“特立独行的pig”,并在该色情网站“91porn自拍视频”上多次上传《福州,性感前女友口交2》、《福州,操喷小骚货》等视频共计42部。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鉴定,42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闽侯县**街镇**路**号福晟钱隆城3#9-16单元1014住处将其抓获,同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其用于在色情网站上传淫秽视频的一台黑色台式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及交易清单情况及周某某指认;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书;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网站截图照片、指认配置教程材料;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证视频资料、取证查询数据资料;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提供软件供他人突破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8056.7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传播淫秽影片、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2月26日

附注: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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