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巷**号。2015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向开卡人陆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各1张(共3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啊浩”(另案处理)。嗣后,上述信用卡中一户名为陆某某卡号为6230520080********的农业银行卡于2019年4月15日,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栋,被人以“快递丢失需要赔付”的方式诈骗走的赃款人民币72250元。
2019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银行文冲支行附近被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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