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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放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流窜到本市****路旁“**”山头,利用捡到的打火机,在该山头点燃山上的树叶造成山林火灾,后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现场火烧地块总面积27.85亩,火烧地林业种植条件轻度破坏,其中重点公益林面积为20.46亩,一般商品林面积为7.39亩。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6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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