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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2014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经苗,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惹事后为防止他人报复,遂向一名叫“波某某”的人要来两把改造过的发令枪防身,并借住在蒲某甲提供的三亚市**村**海对面的平房居住。周某某为感谢蒲某甲提供住处,将其持有的两把发令枪分别送给蒲某甲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

2013年4月6日,蒲某乙见到与其家因土地纠纷而长期存在矛盾的被害人江某甲在三亚市三亚湾路龙悦酒店负一层KTV222 包厢里,遂起报复之意。蒲某乙回到周某某的住处,纠集刘某某、蒲某甲、周某某等人一起去殴打江某甲,周某某表示同意并提供了三把日本军刀、砍刀。蒲某乙拿着一把发令枪和一把砍刀,刘某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和一把射钉枪,周某某、蒲某甲等人拿着砍刀,约3时40分许,蒲某乙、周某某等人来到江某甲所在的包厢,蒲某乙冲进包厢后先向天花板开了一枪,周某某则持刀守住包厢的门口防止人员进出。枪响后现场一片混乱,蒲某乙持枪向江某甲开枪,江某甲躲开后,江某甲旁边的李某某用脚将蒲某乙的发令枪踢掉,接着,蒲某乙等人用日本军刀、砍刀将江某甲、李某某砍伤,几分钟后,蒲某乙、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蒲某乙遗落在包厢内的该把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飞雁”牌双管发令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江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1日,周某某被陵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令枪一支;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定管辖文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林某某、江某乙、赵某甲、蒲某丙、哈某甲、哈某乙、甫某某、赵某乙、哈某丙、陈某某、辛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蒲某乙、刘某某、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结伙持枪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书  记  员:朱世华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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