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装修工,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周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及其2个孩子在床上睡觉,周某某想与妻子杨某某亲热,被杨某某拒绝,随后两人发生争吵,争吵后周某某越想越气,就走出卧室,到卧室窗沿拿起装着汽油的瓷碗,然后走进卧室,将汽油泼到侧躺在床上的杨某某的左脸上,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杨某某用双手拍打被烧的部位,接着跑到卫生间,用淋浴喷头把身上的火浇灭。
经鉴定,杨某某烧伤面积达全身体表面积8.68%,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1张、照片3张;
2.证人证言: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8006号、照片11张;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方位示意图一张、现场照片7张;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初犯、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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