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1********,汉族,文盲,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租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铜官区**新村**栋**室饮酒时发生纠纷。后周某某抓住刘某某头发,刘某某倒地时将周某某拉倒在地,周某某俯卧在刘某某身上互殴。周某某被拉起后用脚踢踹了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叶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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