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一*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要求还钱,为此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黄某甲(已判决)一同来到岳阳县***镇**村**组张某某正在新建的住宅外。双方在住宅大门口见面后,周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推搡,后发生互殴,黄某某见状上前扯住张某某的手,随后周某某拿出黑色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背、手臂等部位刺了数刀。张某某手持一条扁担自卫,陈某某拿起一根木棒,黄某某拿起一条扁担,周某某拿着一把黑色折叠刀与张某某互相殴打,但都没有打到对方身上。这时,张某某继父黄某乙下楼,先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再上前抱住黄某某。此时张某某声称自己被杀伤,周某某、陈某某、黄某甲见张某某受伤,由黄某甲驾驶电动汽车,三人一起将张某某送至岳阳县黄沙镇卫生院,然后离开。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另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周某某和张某某、黄某甲等人在汨罗市屈原区黄金乡刘某某家中找其讨要赌债,因刘某某不在家,于是几人到屈原**农庄的包间吃饭。刘某某到来后,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周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先后打了刘某某的背部及手部。经鉴定,刘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1日,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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