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在河南省柘城县惠济乡代口村西北角余某某家地南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二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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