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811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0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因房产纠纷,在河南省**县**镇****小区发生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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