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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0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二七区京**路**街小区东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打伤。2019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武某某证言;4、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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