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乡**村**组。2015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受朋友曹某某之邀,在本市莲湖区大兴东路白家口转盘处红霓公馆餐厅吃饭,席间周某某与成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周某某用玻璃杯猛砸成某某面部,致成某某眼部受伤,后被在场人员送往医院。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2015年8月5日,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晶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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