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91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暂住**镇**号**室,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路**弄**号附近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害人乙某某发生碰撞并引发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挥拳将被害人乙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乙某某的伤势构成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乙某某的伤势情况;
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录像的情况;
4、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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