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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57********,汉族,文盲,无,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院批准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丰都县**镇**村**组“**”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用锄头把朝杨某某腰部打去,打到杨某某的左手,致使杨某某左手受伤。杨某某坐到地上后,周某某又给杨某某头部打了两拳。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左手桡骨远端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公鉴(临床)[2020]36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9月23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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