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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洪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害人杨某某家和被告人周某某家因租地一事之前发生过矛盾。2020年0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田里大棚干活时,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抓扯打斗,后周某某用脚踢杨某某的胸部等,致使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的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5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梨梨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32****。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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