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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晓东村16号楼下,因争抢停车位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架,周某某用拳头打伤郭某某致其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0日,周某某赔偿郭某某2000元,获得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的量刑情节有: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认罪认罚;3、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周某某联系电话:187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证据材料六页)。

_3.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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