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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因其妻子包某某出轨李某某,遂与包某某、李某某二人相约到南海区**镇**江边商讨赔偿事宜。当日15时许,周某某携带两把水果刀与包某某、李某某来到**大堤边。三人谈好由李某某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5000元,周某某收到15000元后将钱财转账给其女儿。后周某某从裤袋中拿出一把绿色水果刀刺向李某某,李某某被刺伤后沿江边逃跑,周某某追赶未果返回包某某身旁,用刀多次刺向包某某的胸腹部致其受伤。包某某被刺伤后跑开,周某某又去寻找李某某未果。后周某某报警并被到场民警抓获,起获刀具两把。

经鉴定,包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左侧第7、9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气、腹腔积血、腹壁穿透创,属轻伤二级;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双侧胸腔及纵膈积液积血,左侧胸腔为重,伴左侧肺萎缩30%以上,属轻伤一级;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膈肌穿孔、横结肠穿孔、小肠系膜穿孔、肝脏破裂、已行横结肠修补+肠系膜穿孔修补+膈肌穿孔修补+肝左外叶破裂修补+回肠造萎术,属重伤二级,上述损伤属重伤二级,待医疗终结后再行评残。李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包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美仪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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