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德江县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乡**村**组,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宿舍。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上19时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宿舍内,被告人周某某因为宿舍很吵就敲了几下隔墙,被害人熊某某和同宿舍工友就来找被告人周某某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被告人周某某于是用顶门用的钢筋朝被害人熊某某脸上打去,导致被害人熊某某嘴部出血,牙齿掉落。被告人周某某之后又拿着钢筋追赶被害人熊某某并边跑边打,追了一会儿未果返回宿舍,被害人熊某某嘴部和手臂被打伤随后被120接走进行治疗。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钢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