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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号附**号,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4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3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指定律师:祝有富,男,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18011****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认为邻居王某甲家播放电视时声音大、说话声音大等事情影响自己休息,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后王某甲妻子李某某将周某某母亲马某某叫到周某某的住处希望劝导周某某,周某某看到其母亲来后,情绪激动,回自己住处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直接朝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三人的头部砍去。

2019年11月18日,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王某甲开放性颅骨骨折、多处头皮裂伤、右手指伸肌腱断裂、右食指远节离断裂;李某某颅骨骨折、头皮裂伤、上肢皮肤损伤;2019年12月23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王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9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李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1、被鉴定人王某甲头皮裂存留有累计长14.9cm愈合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开放性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右食指离断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开放性骨折伴伸肌腱损伤,右食指、中指伸肌腱多平面断裂、右桡侧腕长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右手第二掌骨开放性骨折、右腕骨开放性骨折分别评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李某某头皮裂存留有累计长24.7cm愈合瘢痕评定为轻伤一级;其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其左拇指远节复合组织缺损,左食、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左环指中节基底部开放性骨折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5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案发时处于患病中;2、被鉴定人周某某2019年11月17日用刀将王某甲夫妇及其侄女三人砍伤的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与被害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1件。

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附带民事起诉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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