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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1********,汉族,初中文化,威海**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村**号,现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街,因琐事与被害人鞠某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击打鞠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夏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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