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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肥东县**乡**村**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左右,被害人童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在肥东县**乡**村**路西的“**酒楼”吃饭,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童某某的头部和面部被周某某用玻璃啤酒瓶砸伤。2020年11月9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病历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苏某某、范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若在审判阶段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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