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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9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闫某某、杨某乙、张某乙一起在萧县**乡**村狗肉馆吃饭,期间因喝酒发生纠纷,周某某、张某甲二人先在狗肉馆院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李某甲又在狗肉馆南侧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用拳头打到了王某某鼻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周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三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 (萧)公(司)鉴(损伤)字(2020)410号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壹份、制图2张、照片10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乡**村狗肉馆。 

7.萧县公安局根据狗肉馆监控资料制作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2020年5月14日中午王某某被伤害案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0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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