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邻里纠纷在尉氏县**镇**村将被害人姚某某撞倒并刺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尉氏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在校生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身份、年龄情况;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的情况;投案自首证明证明案发后周某某到案情况;邮储银行转账记录四份证明被告人父亲周某甲为姚某某出资医疗费用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后姚某某躺在地上的情况;证人黄某某、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开车撞到姚某某后,下车和姚某某争吵后持刀将姚某某捅伤的情况;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告知周某甲其刺伤姚某某并投案自首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姚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地里务农时被被告人周某某撞倒后被刺伤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知道姚某某与其母亲吵架后,找到姚某某开车将其撞倒后,与姚某某争吵后持刀将其刺伤的情况。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晓冰
检察官助理:马龙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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