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小学毕业,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号。1993年9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1996年10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10月3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村刘某某家,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刘某某右手无名指咬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819****);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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