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某怀恨在心,遂购买一把水果刀,去至原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开发大道笔村**工地宿舍内,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随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
2020年7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加油站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4.抓获经过等书证;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卷,录像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穗埔检量建(2020)493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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