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7时30分许,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镇**有限公司大门口,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正在疫情防控值班,因拿记录本一事发生口角,双方引起争吵和打架。其间,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翟某某按在地上,用拳头、膝盖击打其胸部等身体部位,致被害人翟某某右侧胸部第5、6肋骨及左侧胸部第3-6、11肋骨多发骨折;肺挫裂伤;头皮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门诊病历、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限公司大门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7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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