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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县******组****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3时许,在黄埔区夏园水关路46号附近,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被害人徐某某被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砖头敲击头面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且赔偿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双方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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