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0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23301940********,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乙路过平乐县沙子镇围梓村委白沙坪村的老屋地时,与其哥周某甲因老屋地分配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某甲用刮子将周某乙的手部等部位打伤,致其左侧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燕

检察官助理:莫璧恒

2020年10月13日

附项:

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 随文移送案卷二册,共4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