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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敬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2月24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7时30分许,在开鲁县**镇**养老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害人郭某某去其居住的**室一事而发生口角,继而用拳脚殴打郭某某,并将郭某某右眼打伤,致使郭某某住院治疗。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被他人打伤右眼,致右眼球破裂,行右眼球剜除术,现右眼球缺失,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嫌疑人周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既往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涉案时精神正常;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未离开敬老院,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未离开敬老院,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惠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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