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惠东县白花镇谟岭****工业园一木工车间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周某某手持木棍将卢某某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仕鸿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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