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月2日19时许,在榆树市**镇**村**组被害人周某乙家中,因琐事用铲子和拳头将周某乙殴打,致周某乙脸部和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系面部外伤、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周某丙、周某丁、王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周某乙陈述;
4. 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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