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因柴堆摆放问题在武义县**镇**村**号门口附近争吵并发生冲突,期间,周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柴刀、斧头将黄某某的右手手腕砍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018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斧头;
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吕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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