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周某某,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苏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21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姑苏区传化物流港苏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仓库内,因移挪货车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开叉车倒车时,刘某某认为叉车差点撞到他,遂打了周某某后腰部一下,被告人周某某下车,拳击被害人刘某某鼻部。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病历材料(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飞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

2.光盘1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