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527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小学文化,泥工。现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羁审函[2020]161号建议函通知青云谱公安分局对被告人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调侃被害人陶某某(行政处罚)为“武大郎”,被害人陶某某听后心生不满,劝告被告人周某某不要继续调侃,被告人周某某不听劝告,被害人陶某某羞成怒,上前打了一下被告人周某某脸部,被告人周某某便从电动车跳下来,并用脚踹了陶某某的脸部。随后,双方互相扭打一起倒在旁边的绿化带草丛上,后被旁边工友拉开,被害人陶某某左眼当场受伤流血。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青云谱派出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