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0时许,广水市**镇居民马某某因嫌**广场跳舞音乐声音太大影响其父亲身体,遂与在**广场跳舞的被告人周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马某某鼻梁打伤,并用脚将马某某腰部踢伤。马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残疾人证;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余某某、彭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卫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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