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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江岸区**医院**院内**科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任某某头部及身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所受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照片、监控视频录像截图、门诊通用病例、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作案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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