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街,现住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2时15分,被告人周某某见其女朋友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荆州市**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争吵,遂上前与陈某某发生拉扯,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周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面部及背部打伤。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军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联系电话138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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