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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路**号。200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22日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邀约其情人蔡某甲到朋友张某某租住的位于**镇**路**馆楼上的401室内见面,蔡某甲到达后,周某某以蔡某甲不再跟他交往为由,将蔡某甲按在床上用拳头殴打蔡某甲的头部、面部,用脚踢伤蔡某甲的腹部及身上其他部位。2019年9月12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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