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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5********,瑶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前妻赵某某办理了离婚,可心里又放不下,一直心怀怨恨,想给她点教训。2020年8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自己做事的地方(沱江镇马六洞村)拿了一截15厘米长,8号粗的铁丝,把铁丝磨尖后带在身上,骑自己那台红色无牌太子摩托车去往**镇等候赵某某。晚11时许,赵某某从洗脚店下班回家到**镇扶贫搬迁房12栋二单元楼下门口时,被告人周某某从后面走过去抱住她,捂住她的嘴巴,右手用铁丝朝着赵某某的头面部乱划了几下,赵某某大喊“救命”,周某某立即坐摩托车跑回了沱江镇马六洞村。经鉴定,赵某某面部皮裂伤属轻伤一级,颈部皮裂伤属轻伤二级,左手皮裂伤属轻微伤。

2020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搅拌站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冯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332号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讯问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如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78768****;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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