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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0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本田SUV”搭载其前妻黎某某,停靠在“味派饭店”旁的路边。二人在车上商谈事情时,因黎某某的男朋友何某某携带木棍叫黎某某下车,周某某驾驶车辆将何某某撞飞,后周某某下车与何某某扭打在一起,并用木棍打伤何某某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8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伤情照片、天网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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