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6********,初中文化,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农民。199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花牛村村口,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因喝醉酒发生纠纷并打架,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出警后,将二人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一楼过道从张某某脸上打了两拳将张凯打伤。
经麦积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18]2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右眼眶下壁骨折、右眼外伤性复视均属轻伤二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均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陈春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移送侦查卷1册、起诉书12、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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